通过签署合同,双方能够共同维护各自的权益和利益,清晰的合同条款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与依据,职场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参考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工程总承包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为其完成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包括:_________________个监控中心,个基站监控以及前期工程维护项目。
1、合同金额
1.1合同预算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rmb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拾万仟佰拾元)。
1.2实际合同总金额由甲乙双方在工程完工后,进行工程费用决算时确定;
1.3实际合同总金额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_________________
1.3.1合作质量系数,根据中兴公司最终质检所给定的系统,如质检未能达标而导致工程整改,由此所产生所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并处以相应系数的处罚;
1.3.2在本次工程中由中兴力维公司需要所签证的其它费用(如借工、监控中心设备等)给予结算。
1.3.3此次工程单站以元/站,元/二次下站结算。
计算公式: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合同总金额=[(x实际完成个数)+二次下站个数x]x合作质量系数。
二次下站个数:_________________力维相关人员最终确认的数量扣相关的比例。
合作质量系数:_________________套用中兴的质量分。
2、付款方式
2.1合同签定生效后,乙方可以根据工程实施的进度,向甲方申请付款,申请种类分为:_________________进度款、初验款、尾款;
2.2进度款:_________________合同执行后,乙方可申请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总的进度款为合同额的70%;
2.3初验付款-----工程通过建设方和中兴力维公司初验后,进行工程决算,甲方保留实际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尾款,其余金额减去进度款金额作为初验款支付给乙方;整个工程必须提供正规发票为结算款的80%,差额部分扣除2.75%税收。
2.4尾款-----在工程初验通过六个月后且无工程责任遗留问题方可支付;
2.5退款-----若实际合同总金额小于预付款金额,乙方应退还甲方超付部分;
3、委托方式及内容
3.1、工程界面:_________________全包,含地市分公司至基站的.设备搬运、施工、底调、联调、项目管理和工程初验。本期工程包含监控中心服务器、计算机更换,系统升级,及前期工程的配置修改及优化工作。
3.2工期及进度要求: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开工,整个工程必须在年6月31日前完成已具备安装条件基站的施工调试。项目经理须于开工前5天到达现场,清点物料,提前做好开工准备。
3.3人力要求:_________________配置原则,达到中兴力维公司的进度要求。
4、工程质量:
_________________工程验收质检分数须达到91分以上。
4.1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中遵守中兴力维公司的《安全、质量承诺书》。
4.2若出现工程责任事故,乙方应接受甲方相应的处罚。如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用户及甲方损失。
4.3甲方不承担任何乙方在工程实施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刑事案件的责任与义务。乙方所有人员必须购买意外伤亡保险。
5、合作质量保证
5.1乙方有责任对实施的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考评标准按照中兴力维公司《质量管理规定》进行。
5.2乙方有责任在合同的执行当中处理好与工程相关的事务和关系,甲方有权根据处理结果考核该工程满意度。
5.3工程质量得分和合作满意度考评结果作为合作质量系数的要素。
6、工程进度安排
6.1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日期开工,整个工程任务连同工程验收在20xx年7月31号前完成,可根据建设方情况进行调整,并取得中兴力维认可。
6.2乙方在合同执行中,应制定详细的《工程实施计划》(包括工程进度、人员安排、阶段调整计划等),由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并保证按计划完成。
7、其他约定
7.1工程期间甲方将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中兴力维公司规范要求的,乙方有责任改进。
7.2乙方应委派有中兴力维公司认证通过的人员专职进行工程实施。
7.3乙方必须遵守中兴力维公司的各项流程规范。
7.4乙方应保证现场工程人员与设备的安全,并对工程中发生的事故负责,承担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引起的各种费用,对保管、运输、操作不当等引起的设备损坏和丢失照价赔偿。
7.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自行解决施工及调测工具、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工程需求,并承担合同执行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所有费用。
7.6在工程实施期间,乙双方应对工程量的增减情况进行书面确认。
7.7现场发生的不可预见事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8、工程验收
8.1工程验收按男方和甲方的用户和建设方之要求进行。验收完成后必须提供全套完整的初验资料。
9、违约处理
9.1若由于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整个工程,如中兴力维公司进行处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罚金,按中兴力维公司处罚方式2倍计,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时扣除。乙方有责任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剩余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2工程付款过程中,甲方对中兴力维公司付款进度负全部责任。反之,若乙方由于本身原因,未能让中兴力维公司及时回款,由乙方自行解决现场所有费用。
9.3乙方不能执行或中间放弃执行合同,要将合同预付款全数返还甲方,并按因此造成工程延期的天数向甲方支付罚金,每拖延一天按合同预算总金额的5%计算。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文本共五4页,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合同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工程总承包合同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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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一、承包内容:所有井桩开挖及现场清理。
二、承包方式:甲方将井桩土方开挖扩大头以上按每米 元,大写 元 /米;扩大头部分每个 元,大写 元/个承包给乙方,由乙方包干及质安责任。
三、承包范围:
乙方包干建设方提供的全套的设计图纸及交底纪要及设计变更的有关井桩土方开挖工程的全部内容,以及场地清理,并服从文明施工的按排,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工期:
乙方从 年 月 日进场施工,至 年 月 日,所有承包内容必须完工。乙方必须保证足够的人员,保证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如期完成,否则甲方将更换队伍,其它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质量要求:
1、井桩开挖必须按设计要求开挖。
2、井桩挖完后及时验收,并清理井口的余土防止塌方。
3、井桩成孔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如乙方原因影响质量、工程施工进度,甲方将在结算费用内扣除,只能以 发放给乙方。如达到不合格标准,返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中途如有局部返工现象,乙方必须听从施工管理人员指挥,该返工者不得推诿,返工其材料费用按估价从乙方扣回,乙方必须自检,不合格者及时整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违返《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者,按照《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安全生产及安全责任:
1、乙方施工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使工人加强安全意识,班组负责人在每天安排工作前,要强调安全操作,发现有人违反安全规程及时处理。甲方如发现有人违反《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者,按照《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施工现场所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均由乙方负责。
2、施工人员脱离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的损失也均由乙方或个人自行承担。
六、文明施工:
1、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纪律,并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文明施工。
2、在井桩开挖前对工人进行班前技术交底和安全施工意识培训工作,让工人清楚地进行施工操作。
3、上面挖井人要将井壁周围的土层、石块清理干净,以防掉入井内。
4、井孔上面的人在吊土时随时检查吊桶的牢固性及架子的安全稳定性,同时将井桩周围的杂物清理干净,随时要与下面的人联系,有异常现象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采用应急措施。
5、清理井下积水用的抽水泵要保证电缆的绝缘性、防水性,随时检查水泵及电缆线的使用情况,使用前必须先检查用电器具,不得漏电及断线现象的发生,连接水泵的配电箱要有漏电装置。
6、乙方负责人必须管好自己的队伍,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违者不管谁先动手,均一并罚款500~20xx元,严重者交于司法部门处理。乙方人员必须将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报甲方。未满18周岁者不得来工地做工。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工地一切规章制度,有章必循。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违返《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者,按照《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七、付款方式:
每月按施工进度报批工程量,经项目部审核,报公司审批后在每月5号之前付给已完工程量 的人工费用,余下 在工程办理完结算之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下最后 质保期满,一次性付清。
八、小型工具、生活、劳保用品均由乙方负责。
九、所有工人在甲方领用的用具,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如安全帽等。
十、附则: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
2、本合同由发包、承包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全部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工程总承包合同篇3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工程交与有专业资质的乙方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保温形式及保温层厚度: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25、30。
4、执行标准:现行保温相关标准和图集以及按设计图。
二、承包范围:外墙外保温。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自行负责材料采购及组织施工);包检测合格、包验收合格、包资料包交验合格。
四、合同工期:工程总工期约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每栋进场日期到施工结束,具体进场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及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查勘具备进场条件为准。
五、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暂定工程量为:保温部分约51000平方米,非保温部分约24000平方米(以现场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最终结算方量以双方现场实际收方为准。
2、本工程保温部分包干单价为:25厚为39元平方米,30厚为4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人工、材料、资料、检测、安全、验收)。非保温部分包干价为元平方米(非保温和底糙层甲方向乙方提供河沙、水泥)。
3、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每月按工程进度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的____日计量,次月的____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大面积完工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0%,保温工程单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从保温工程完工之日算起,________年之内付清。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对乙方施工中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损害公司形象、信誉的行为有权制止。
2、应提供完整的施工作业面给乙方,甲方不能因自己其他部分施工方便而影响乙方施工,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友好协商。
3、应协助安排乙方的施工用水、电接口、材料堆放临时库房、工人临时住房。
4、应协助乙方做好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
5、单栋工程施工完成后甲方应在____日之内组织验收,逾期不验收则视为认同该工程合格。
6、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履行本合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建设,守法经营,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
2、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拟订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3、主动接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及国家在质量、安全文明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遵守甲方的有关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4、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负责合同的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若因质量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负责完成。
5、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规定。作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结算。
八、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本工程质量等级确定为:合格。
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达合格。
3、本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自觉地接受甲方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遵守甲方的有关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规定,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认真作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做到标准化管理。
4、如甲、乙双方有争议时,以政府质监、安全部门认定为准。
5、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后,甲方须为其买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险。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迟____月,应按未付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2、乙方若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将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则应承担每延误____月所应承担的工程款5作为违约金。
十、其他约定:
1、垂直运输(指施工升降机但不含施工吊篮)、脚手架、相关配合及工人临时住房由甲方提供。
2、乙方自行负责施工吊篮及锚具等及相关配套和辅助工具。
3、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4、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总承包合同篇4
合同编号: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责任,经比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__
批准文号:________(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
项目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工附件一: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万元)
第二条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____月___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____月___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___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____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__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___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____天(日历天),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第五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____%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__%计人民币____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___%计人民币__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___万元,分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的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的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
第九条质量保修
一、承包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见附件三)。
三、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4.保修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偿付逾期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附件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的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物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总承包合同篇5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工程总承包合同篇6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责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 工程基础开挖土方工程工作量,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土方开挖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作内容:
四、工程范围:
五、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 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为___天。
六、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单价包干合同,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和工程内容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机械设备等的进、出场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其单价为___元每立方,总土方量约 ,约计___元。
七、质保金:乙方在签合同之日向甲方缴纳质量保证金___万元,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将质保金返还给乙方。施工期间乙方不得由任何借口终止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扣除质保金___万元。
八、工程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依据甲、乙双方现场实测方格网及实际收方量办理结算、结算完毕一次性付至结算价的 %,剩余尾款 内付清。
九、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和验收。同时,本合同约定:
1、土方工程施工完成后的验收标高与指定标高的误差不大于100mm。
2、场内填土部分必须分层碾压密实,压实系数不得小于95%。
十、安全施工: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作业中,如发生任何人身伤害、机械等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转包分包,若甲方核实乙方有转包分包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合格交验结清尾款后自然失效。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总承包合同篇7
分项工程发包方(甲方):
分项工程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特制订本合同。
一、承包对象及提供工作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作内容:外墙涂料
二、承包费用:
三、报酬的支付:
甲方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有关人员签字认可,方准予以结算支付。
四、质量要求:
1、甲方为乙方提供质量要求和技术交底,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施工,服从甲方质量管理人员的领导,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
2、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班组自检,并做好记录,经甲方有关人员验收达标后,方可进行结算。
3、若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负责。
五、工期:
1、开始工作日期 ,结束工作日期: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
2、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制定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不得拖期,不得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所有误工和工程拖期损失。
六、安全生产:
1、吊篮由乙方安装(吊篮所用绳索均有乙方提供),安装完毕后由乙方进行外墙涂料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自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设施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并为班组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教育。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工地安全员的管理,杜绝违章作业,杜绝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4、乙方工人应及时发现和上报自己操作区域内的一切安全事故隐患,严禁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作业。如违反安全制度,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5、乙方必须接受工地安全员对违反者的经济处罚,如乙方人员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不得使用患有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等疾病的作业人员,否则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否则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7、乙方工人必须按要求配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
七、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做到施工场地文明,对本工作区域做到活完料净。严禁将施工用材料到处乱放。否则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保证所用机具不丢失、不损坏,且转运正常、保养良好。
3、工地上严禁汹酒、打架闹事、偷盗等不良行为,造成后果者由责任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4、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材料丢失、损坏、浪费,由乙方负责。
八、工地要求:
1、甲方必须根据有关施工规定为乙方提供规定范围内的施工方便,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2、乙方必须服从工地的各项管理规定。
3、乙方必须服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临时用电等甲方各管理员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服从管理员的合理处罚。
九、奖罚:
乙方必须承担上级部门对该班组的违章(质量、安全、文明等项)处罚。
十 、合同终止: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工程承包方向工程发包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总承包合同篇8
甲方:(业主):
乙方:(施工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店面装饰工程交易规则及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主要内容:
1、甲方将自己位于区(县)小区(街道)店面(店名)以形式交给乙方承做。
2、工程总造价:(大写)(¥)
1、设计费元(此费在总预算之内)。
2、工期天,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工程保修期:一年(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5、甲方代表(签字)
6、乙方代表(签字)
7、工程内容:施工图纸报价单,并以报价单为准。
8、乙方提供主要材料及设备情况表。
9、本合同签定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付给对方工程总造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二、合同细节说明:
1、甲方工作
(1)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纸或有关作法说明一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出或部分腾出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出的房屋中所带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并与乙方签定协议。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费用有甲方自理。
(2)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其他成员归工程及乙方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触
(3)负责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每日十二小时施工时间,否则工期顺延。补误工费。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5)协调有关部门作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6)施工期间,甲方将屋门钥匙交给乙方。工程验收结算余额后,原钥匙交给甲方。
2、乙方工作
(1)组织施工图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必要时与甲方审定并签字认可。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有关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预算。
(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所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原建筑物结构及各设备管线。工程竣工末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工期
(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并签定工期变更协议。
(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对乙方造成误工的应付误工费。
(3)因设备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四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因此造成乙方的误工损失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4、工程质量及验收
(1)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的内容为依据。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人证过程支出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2)甲、乙应双方及时办理阶段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甲方不按时参加阶段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验收、签单。否则乙方有权停工处理,所造成的误工费由甲方负担,且工期顺延。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变更
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添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字变更后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增添款项随时结清。凡私自与工人商量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6、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为甲方开据保修单。
7、材料供应
(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有材料设备表,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计发生了质量问题或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负责由甲方承担。
(2)凡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在材料设备表中注明品牌,规格或质量标准并经甲方签字认可,如与材料表不符,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安全生产和防火
(1)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备规范。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范》。
(3)如果甲方提供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如果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9、奖励和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停工、误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误工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50/天的误工费;甲方如果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1%支付滞纳金,且工期顺延。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天的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费用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1%作为奖励。
(3)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4)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且视为验收合格。
(5)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0、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1、补充条款
12、附件
(1)本合同正、副本各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签字(章)有效。
13、附件
(1)施工图纸
(2)工程预算表及报价表
(3)甲方提供材料、设备清单
(4)主要材料说明
(5)工程变更单
(6)工程验收单
(7)工程结算单
(8)其它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理人:
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