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职场范文网 时间:2020-02-25 12:13:39

**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云人口办发〔2009〕44号)和《关于全面启动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昆人口发〔2009〕8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办事处人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的统计质量和信息利用率,为党委、政府提供真实、科学、权威的人口信息,结合我处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足基层,应用为主,资源共享,稳步发展”的方针,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切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健康顺利发展,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计生委、区计生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信息管理工作制度与规范,建成**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信息系统,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等各种方式,实现人口信息的及时更新,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个案数据采集及变更工作机制,推动与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的人口信息交流与共享。2010年3月10日前,基本建成标准统一、管理规范、覆盖全处的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的个案信息库,进一步提高人口信息化应用程度、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能力,提升人口计生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信息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康宁(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汤蕾(办事处副主任)
        赵武(办事处副主任)
        倪红昆(**派出所所长)
        袁志坚(海源派出所所长)
成  员:马朔峰(办事处社建办主任)
郑明瑜(办事处统计站站长)
杨惠琼(办事处计生办干部)
李艳萍(办事处计生协负责人)
        杨盛敏(民政科负责人)
段永文(昭宗社区居委会主任)
段彩娥(眠山社区居委会主任)
周惠(**社区居委会主任)
范林华(团山社区居委会主任)
董玉林(龙院社区居委会主任)
李绍先(海源社区居委会主任)
四、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
1、信息采集对象
对辖区内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进行信息采集;

①居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

②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③居住在本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的人;

④户口在本地,离开本地不足半年的人。
2、信息采集内容
对辖区内人口基本情况,育龄妇女人群婚姻、怀孕、避孕、生育以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出生日期、居住地、户籍地、存活状况进行信息录入。
3、将所采集信息录入数据库。
4、时间要求
①2010年2月10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②2010年3月10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信息采集培训
2010年1月7日前完成全员信息采集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信息采集
2010年2月10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阶段:信息录入
2010年3月10日前完成所有信息录入工作;
并将录入信息上报区计生局。
六、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作;

2、派出所提供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

3、社建办做好指导工作;

4、**街道办事处统计站要派出业务人员指导相关工作;

5、城市社区协调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公共户单位和其他居民住户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涉农社区做好辖区内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6、每个社区结合实际负责组建20人左右的统计队伍。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信息化管理是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能转变的迫切要求,是提升人口计生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信息化管理作为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2、部门协调、推进共享
遵循资源共享的原则,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努力推进各相关部门人口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减轻负担,提高信息使用效率。
3、强化质量、加强监督
信息质量是系统的生命,各成员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对上报数据的监控、分析和评估,切实把好数据质量关。
4、由于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要求统计员在入户核查时认真填写,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把误差率控制在1%以内。
5、加大投入、提供保障
要切实保障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信息化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切实保证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信息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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